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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春节期间禁止销售和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全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县全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自即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嘉祥县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处罚。  
 
  
 
 四、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凡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相关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八、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违法违规销售举报电话:6500110  
 
 违法违规燃放举报电话:110  
 
  
 
 嘉祥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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